正文 第二案、法理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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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读书 www.kudushu.org)    果然像韩青之前保证的那样,夏天过去后,危险驾驶案件的数量便随之减少,到了10月下旬天气开始转凉的时候,这类案件的数量已经回落到7、8月份最高峰时的6成,陈志明等人都可以随之轻松一点儿。不过相应的,分配到其他罪名案件的数量就多了起来,什么杀人啊、强奸啊、抢劫啊、贩毒啊之类的,不分罪名、也不分案件办理的难易程度,整个公诉科实行轮流分案制,轮到谁是谁。运气好的能够分到一些简单的案件,运气差的时候分到的案件就有可能以一敌三,别人办完了三个,你一个都还办不完。万一分到那些几十人的诈骗、聚众斗殴、组织买淫之类的极品案件,那就要好好反省反省自己前些天是不是做了亏心事,才会轮到这种惩罚。

    当然喽,基层检察院负责办理的案件中数量最多的还是盗窃之类的传统多发罪名,近些年来,危险驾驶罪也迎头赶上,除此之外其他所有罪名在数量上都不能与前两者匹敌。另外,像杀人致死、群体性电信诈骗这种性质恶劣或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基层检察院是不负责具体办理的,只要简单的告知权利义务并讯问犯罪嫌疑人后就移送给上级检察院办理。刨除这些大案,如果谁还能总是被分到麻烦的案件,那就是他最近失德了,要好好面壁思过。不过既然是轮流制,那风水轮流转,基本上不会出现谁失德的情况。

    谁都知道大案办起来麻烦,不过小案要是弄得不巧的话,办起来花费的时间也多,最近陈志明手上就落了这样一个案件。具体来说,这个案件的案情实在简单:有一天中午,贩毒人员吐尔迪•买买提按照老板指示到市南区解放路的肯德基餐厅门口与购毒人王强进行毒品交易。吐尔迪•买买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王强贩卖毒品2包,交易结束后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吐尔迪•买买提处查获刚才卖毒品所得的毒资人民币500元及另外6包毒品,从王强处查获刚买来的白色塑料袋包装好的2包毒品。到案后,贩毒人员吐尔迪•买买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还供述称:当天早上,他的老板交给他4大4小共计8个塑料袋包装,并告诉他说:白色塑料袋装的是大包海螺因,卖250元人民币一包;黄色塑料袋装的是小包海螺因,卖100元人民币一包,具体卖给谁及交货地点会另行电话通知。他因此知道自己携带的8个塑料袋包装内均系毒品海螺因,且这些毒品从老板交给他后就一直随身携带,没有其他人接触过。但在被公安抓获之前,他从未打开包装看过里面的东西。公安将查获的8包毒品依法扣押并送往省毒品鉴定中心进行属性和成分鉴定。

    到目前为止,这个案件一切正常,但问题偏偏就出在了那两包被用来贩卖的毒品上。经过省毒品鉴定中心的鉴定,从吐尔迪•买买提处查获的6包毒品净重共计4.82克,从中均检出海螺因成分;而从王强处查获的两个塑料包装打开来之后,里面什么都没有,是两个空包。鉴定人员当时就觉得奇怪,反复查看了那两个塑料包装袋和公安送检时用来装那两个包装袋的信封后,确认包装在送检的时候完好。鉴定人员忠实的在《鉴定意见书》上记录下了这个情况。

    幺蛾子就这么出来了,本来是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的贩卖毒品案,因为被查获的两个空包,陡然间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了很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既然用于贩卖并成功交易的不是毒品,那么吐尔迪•买买提的行为是否还能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不属于贩卖毒品罪的话,是否涉嫌其他犯罪?更要命的是,公安机关似乎并没有觉得鉴定出来两个空包有什么不妥,仍旧以涉嫌贩卖毒品的罪名报请批准逮捕吐尔迪·买买提。本院侦监科的承办人显然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一番分析研究后以贩卖毒品罪的未遂犯批准逮捕。

    按照陈志明自己的观点来判断的话,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吐尔迪•买买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犯罪。要说得出这个结论的依据,就不得不提一下现在中国绝大多数法学院学生在学习刑法时所使用的教材。虽然刑事法律方面的教材型书籍多如牛毛,但大多数学校选用的都是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先生所著的《刑法学》。这本书也是全国自学考试委员会指定的法律专业自学考试的教科书,所以张教授的观点影响了很多法律工作者,陈志明就是其中的一个。按照张教授《刑法学》中的观点,吐尔迪•买买提贩卖给别人的既然不是毒品,那么从一开始,他的行为就不可能成立贩卖毒品罪。这就好像有人想要杀人,但在黑暗中错误的把橡胶模特当作是要杀害的对象进行杀害,那么这个人无论是否实施了杀害行为都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因为他杀的根本就不是个人嘛!专业的法律术语管这种情况叫做:对象不能的绝对不能犯。

    “师傅,”陈志明拿着案件找郭庆亮,“你看这个案子太有意思了,我觉得要无罪,侦监科以贩毒的未遂批捕了。”

    “啊!什么情况?怎么就无罪啦!”正在办案的郭庆亮听到侦监科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涉及无罪,立马跳了起来,这可是关系到办错案的是非曲直问题。一个刑事案件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传唤、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开始,公安机关就对案件质量负责,如果出现抓错人或查实没有犯罪行为之类的情况就是办了错案,对于已经关押的对象还要进行国家赔偿。而一旦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某个犯罪嫌疑人,那么案件的责任主体就从公安转给了检察院。换句话说,即便是公安抓错了人,只要你检察院批捕了,那么一经证实这个人是抓错的,即便是公安的错误,责任也由你检察院担着,与公安无关,谁让你批准逮捕的时候审查不严捕错了人。同样的,万一这个错案在检察院期间一直都没有被发现,最后也送去法院起诉并被判决有罪了。那么日后翻案时,无论是公检法哪家的错,也无论时隔多久,最终的责任都由法院担着,谁让你判决的时候审查不严判错了。苦读书 www.kudushu.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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